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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2 / 3)

上也存在法理上的悖论。

“首先目前绝契在法理上是依照《大明律》,现在元老院已经半公开地割据了,只是还没全面战争和大明翻脸而已,对生活秘书这种核心归化民来说,大明律根本没有威慑力;其次。对临高集团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说,奴隶制的确可以存在一段时间。但是女仆作为和元老最近的归化民,其实不宜再烙上奴婢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她们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影响都高于一般归化民,如果从法律上地位反而低于一般归化民,这个说不通;第三,并不是所有元老的秘书和归化民出身的老婆都是奴婢――勋素济的老婆刘美兰就不是嘛――可见生活秘书和老婆从最开始就没有规定必须是奴婢的。这样元老配偶之间就无法交往了:比如某元老只有分配的生活秘书,某人却有明媒正娶的土著老婆,一同带着参加晚宴怎么安排?毫无疑问,身份上的区别会使得女人们必定会自己分出嫡庶的区别,不利于团结。

“所以,法学会的看法是,生活秘书不再需要签署绝契,在身份也不再是奴隶。她们应该是属于办公厅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办公厅派出为元老服务。和元老之间没有民事关系……”

“等等,我打断下,没有民事关系的话生活秘书和元老生育的子女算什么?”萧子山问道。

“按照‘**’生育子女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视作元老的非婚生子女。”

“这里我解释下。”马甲站了起来,“萧主任你恐怕也很清楚,元老们的理想大多是人种博物馆之类的,所以要元老一夫一妻制是肯定是不太现实的。我国自古以来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比较靠谱。但是,从我们的建国理念和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程看,多妻妾的婚姻制度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未来的婚姻法等法律中势必会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来肯定一夫一妻制,废除纳妾制度,取消妾的法律地位。在这一状态下,元老自己公然建立纳妾制度,规定妾和庶子的法律地位不但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也起不到一个表率作用。”

“要元老一夫一妻?你肯定他们能接受?”萧子山表示怀疑。他可太了解元老们的“雄心壮志”了,

“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和现实是两回事。21世纪都是一夫一妻,可并不妨碍有人保养情妇达几十人之多。还弄个iso管理。”马甲说道,“有钱人只要有精力能供养的起,愿意保养多少情妇都没关系。但是这些情妇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和包养人之间也不构成任何民事关系。”

法学会的思路就是引入这个“事实存在,但是法律不承认”的概念,生活秘书或者其他什么名目的女人在元老身边大致可以归为“妾”,但是她们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这样元老一旦去世,身后的继承问题就可以大幅度简化,因为这些女人自己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除了按照元老遗嘱安排一定的遗产馈赠之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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