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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2 / 5)

责元老生活事务。另外下辖负责元老干部任免手续的组织处;管理元老宗嗣继承的纹章院、负责元老安全保卫的元老护卫总局和负责管理元老院财产的元老院基金会。

现有的元老院建立的独资合资企业,列入“国策公司”名录,全部移交给企划院管辖。

第一修正案明确:“财政预算权”、“元老干部人事权”和“元老地位判定权”三项主要权力由元老院掌握。事关此三项的政策和决议必须由元老院全体审议通过。

新体制下,明确了元老院的最高权力并且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免除了元老院对行政事物的具体管理,也就是说。元老院除了决定大政方针和财政人事权力之外,不再具体干涉行政事务。

这样的体制虽然说不能完全令宅党的中坚们满意,但是亦算可以接受。特别是明确了财政预算权和人事权在元老院之后。对行政机构算是一个很大的约束。至于再怎么改才能更符合“元老的权力”,能有效的“防独裁”。大家也没统一的想法。真要采取大**那样的“一票否决制”自然是不现实的。至于庇护人制度,谁也不敢说自己的能力就特别强。能够比别人扶持得出更强的附庸。特别是一部分酱油元老觉得真要实行了庇护人制度,自己占有的资源在扶持私人势力上完全不可能和当权者相提并论,除了让现有的当权者进一步扩大势力之外又有什么好处呢?

马甲的发言结束之后,主持人钱水廷宣布由姬信宣读《元老院纪律条例草案》。尽管元老在法理上不受元老院制定的各项法律的约束,但是几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内部问题,使得元老院认为有必要建立纪律制度对元老个人来进行规范。明确元老不能逾越得“红线”。此纪律共十三条,为元老必须遵守的基本纪律。

纪律除了重申严禁背叛组织、谋害元老、泄漏元老院机密和破坏大业这几项在第二次全体大会上规定的条款之外,明确规定元老在无授权非职务行为状态下不得侵害归化民和土著的人身和财产;元老与归化民和土著之间的关系必须遵守《与归化民及土著关系法案》。

接着是关于预防元老职务**的,姬信首先回顾了目前在元老中间存在的**现象,指出现阶段元老的职务**呈现的特点是小额度,非现金,多以人情往来的面貌出现。**的高发区目前主要集中在航运、商业贸易、建筑业,主要表现形式为接受归化民和土著馈赠吃请;不经手续随意发包工程;未执行招投标程序销售和采购商品;不经用人手续为归化民安排和调动工作……

“……凡是过去犯有这样或者那样错误的同志,元老院既往不咎,但是对第三次全会之后还不收手。继续重复这样错误的同志,将执行必要的纪律处分。”

“这是要双规的节奏……”梅晚忍不住说道。他就坐在距离萧子山很近的地方。身为建筑总公司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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