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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节(2 / 8)

阳及彭湾岭等屠戮事的降附军,自田常、韩立以下、营将以上的叛降将领以及参领以上普碣石、佟瑞麟等虏将共计有一百二十三人,都列入一等战犯;其他虏将、降附军百夫长以上军官以及伪燕委任县丞以上的文吏列为二等战犯,其他降附军军官及普通文吏为三等战犯。

传单里未提淮东将对一等战犯的处置,但许二等以下战犯在三十日之前出城投降免死罪,但会判五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流徒苦役之刑,许二等以下战犯刺杀一等战犯将功抵罪刑;将判处普通军卒三到十年不等的流徒苦役罪刑;许附奢家而后投燕胡但未事杀戮的杨雄率残部投降,杨雄所部将领斩杀一等战犯出城可算投诚……

宋浮、高宗庭等人的意见,本是先诱敌出降再行清算之事,林缚没有采纳。

诱杀之计,可一不可再。

这次用诱杀之计,将北伐之时,诱杀之计就会失效,反而堵死那些当初被迫降燕但没有犯下大恶之人的南归退路,但对犯下大恶,特别是参加屠戮平民的叛将、虏将,也断没有饶恕其罪的可能。

淮东军中一些激进的将领,甚至欲将困守襄阳的敌兵全部屠尽。

不过,不用诱杀之计,全部屠尽襄阳之敌,阻力太大,会给淮东军自身增加许多不必要的伤亡。而此次的清算,将为以后的北伐竖立一个先例,林缚也是要宋浮、高宗庭他们慎重考虑其事。

最终合议出来的结论就是分罪定刑,将降附军将领及虏军将领以及一些文吏分三等定罪。由于困守襄阳的敌军旗号明确,确知田常与韩立所部参与过南阳及彭湾岭屠戮事,花了十数日时间,从现有战俘嘴里审问出参与南阳及彭湾岭以及在燕胡南侵屡次战事里参与屠戮事的敌将共一百二十三人,列为必诛的一等战犯。其他叛附及虏将,列二三等战犯。

杨雄所部给单独列出来,一是杨雄所部降奢家及随奢家投燕胡以来,未参与屠戮事;二是出于攻城的实际需要,要将杨雄残部单独列出来以进一步的分化襄阳敌军,以减轻三十日之后攻打襄阳的阻力。

杨雄在其部战船给淮东水军完全击毁之后,仍有近四千兵卒退到襄阳城里,盘踞在襄阳西北角,在困守襄阳城里的敌军之中,算不上特别强大的力量。

不过林缚意在尽诛一百二十三名一等战犯,都是襄阳城里的高级将领,在这些敌将的控制之下,敌军里的低层武官以及普通军卒即使有心出降,也很难出城来——那杨雄所部也是给这些欲降迄命的敌军低层武官及军卒开的一个后门。

虽说襄阳关东多是纯军事要塞,使得淮东斥候及密探无法渗透进襄阳城里,但杨雄所部的屯防地就在襄阳城西北角。从二十四日起,从虎头山岛登陆进入万尖山、负责封锁襄阳城西北方向的淮东军,就同时开始隔着城墙往杨雄残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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